小乐是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某幼儿园中班学生,
小乐的父母认为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义务造成小乐受伤、骨折,幼儿园监管不善,存在过错,要求承担侵权责任,遂以小乐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事发当天凌晨下过雨,幼儿园上课所在的露天活动场所虽在水泥地面铺有塑料草垫,但下过雨后如不小心极容易滑倒。
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幼儿园赔偿小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7.6万余元。
■以案释法
儿童在幼儿园受伤推定园方有错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按照该规定,儿童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上推定幼儿园有责任,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幼儿园的小孩是无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除负辅导监督义务外,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孩子的“准父母”,对儿童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保护义务。
本案中,事发时小乐年仅5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自我防护能力和认知能力,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在园儿童的生命健康负有全面教育管理和高度谨慎的注意照顾义务。事发当天,地面湿滑,老师未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仍安排儿童在露天活动场所上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对小乐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