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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援助少年儿童协会票据管理制度(V1.0)
来源:安康援少会  作者: 行政部   发布时间: 2015-12-30   浏览:1979次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协会票据统一由财务部专人负责。
第三条  票据由分会指定专人统一在协会领取。严禁分会擅自购买或印制使用各类票据、收据。
第四条  协会各种票据要妥善保管。领用、发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帐目,对票据的领发要及时进行登记、销号。票据帐中应记录领取票据的票种、号码、数量、合计金额、结存票证。各分会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明细帐。严格控制票据领用,确保票据正常周转。协会票据专管员与分会坚持每月核对一次票据,每季度清理一次票据并填报票据领用季度报表。
第五条  票据要及时缴销。分会到协会结帐时,协会要及时缴销,凡到期不缴销票据单位,不发新票据。

第六条  票据发生错号、跳号、少号的应及时向协会告知,统一查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使用票据应坚持“十不准原则”:
1、不准涂改、挖补、跳号或隔号填写;
2、不准擅自销毁收费票据;
3、不准异种票据相互代用和一票多开;
4、不准不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填写;
5、不准将非定额票据缺联复写(大头小尾)或单联填写;
6、不准私分收费款;
7、不准收费不开票;
8、不准使用已报废的收费票据;
9、不准私印和自购专用票据;
10、不准开白条和使用专用票据以外的其他凭证收费。
第八条 应做好票据盘点工作。分会每月盘点一次,协会每季度盘点一次,年终要转新帐。
第九条  协会财务部门应当配合和接受政府机构的审计。违反票据管理,经查实,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康援助少年儿童协会所有。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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